(2014)确民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红伟与李冬梅、王桂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伟,李冬梅,王桂英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1299号原告张红伟,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李冬梅,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王桂英,女,1955年5月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原告张红伟与李冬梅、王桂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免交。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刘 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