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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玉辉与李睿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辉,李睿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宋玉辉,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张彦军,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睿卿,女,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玉辉与被告李睿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玉辉及委托代理人张彦军,被告李睿卿委托代理人安仕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玉辉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4日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出售给原告,原告汇款定金20000元给被告,现被告违反约定,不向原告交付诉争房产,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1、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睿卿辩称,一、原告起诉定金4万元,我们收到是定金2万元。二、被告在收到定金后一直催促原告签订书面购房合同,给付全部价款51.5万元。原告一直以种种借口不签订合同,不给钱。签合同时被告方的房本和土地证没有下来,需要一个月时间办理。被告办理好房本和土地证后多次给原告打电话,原告就一直不接电话不见面。原告用2万元钱占据了被告的房源,现在房屋价格下降了,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被告不同意返还定金,是因为原告一直不签订合同,原告交纳的定金应当收归被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4日达成口头协议,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的房产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94.63㎡,房屋价款为50.5万元,原告当日汇款2万元给被告,被告没有给原告出具定金收条,但被告承认收到了原告2万元定金。之后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关于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称是因为被告原因,被告称是因为原告原因。为此,原告提交了证人崔某芳的证人证言,证明宋玉辉找过李睿卿要求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崔某某的证言都是假的,被告只是委托过崔某林办理贷款和产权登记手续,从不认识崔某芳。被告提供证据如下:1、李睿卿与宋玉辉短信一组,短信的内容为被告催促原告宋玉辉交付房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在短信中表示约定的不是给付全款,被告应当配合原告办理贷款,并且由被告承担过户费用。被告在短信中指责原告不守诚信。2、原告发往各个中介的房源信息、在网上售卖房屋的网页,联系电话都是宋玉辉的电话。证明原告是房倒,将原告的房屋登记在网上出售,还将原告的房屋登记到各个房屋中介进行出售,前期登记包过户58万元,不包过户52.5万元。随着房价下降,后期售价减少。3、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李睿卿将卖房事宜委托给李某某,李某某多次找到宋玉辉要求履行买卖房屋的手续,均因为宋玉辉的原因没有进行下去。4、照片,证明被告的诉争房屋门锁被堵,门上被泼了油漆,门边的墙上涂写了对被告进行侮辱的言语。被告称为此两次报警,派出所传唤原告多次,原告都没有到。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1,短信的内容的真实性认可。没有签订合同的原因是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责任不在一方。对证2,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3,认为证人与被告有亲属关系,证言不真实;对证4,被告的房门的损坏与原告无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汇款凭条、短信记录、房屋中介的信函、网页信息、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3年4月4日原告宋玉辉转账给被告李睿卿2万元。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被告也没有给原告出具定金收条,因为双方均认可该2万元为购买房屋的定金。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被告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在本案中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和履行;被告的证据也不能足以证明是因为原告的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和履行。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为证据不足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被告要求没收2万元的定金的抗辩理由因为证据不足也不能得到支持。被告占有原告的2万元也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原告。被告认为原告的买房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睿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宋玉辉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宋玉辉负担400元,由被告李睿卿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长利代理审判员  张 然代理审判员  党常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