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当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安徽长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敬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陈敬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当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敬宝。本院在执行安徽长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敬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长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敬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长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正与被执行人陈敬宝协商处理为由,现请求以和解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