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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姚华培与被告汪盛兴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姚华培与被告汪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了(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数字上有笔误,依法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11行中的“200000元”补正为“20000元”。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卢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