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左璐与张志军、湖北梦南墙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璐,张志军,湖北梦南墙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左璐。被告张志军。被告湖北梦南墙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华。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下辛店镇。委托代理人戴三苟,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出庭诉讼、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璐诉被告张志军、湖北梦南墙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左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褚文奇审 判 员 张红娟人民陪审员 王青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管军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