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商)初字第1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诉中国广顺房地产业开发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广顺房地产业开发公司,北京卓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12248号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刚,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广顺房地产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北小街2号。法定代表人冀胜利,经理。被告北京卓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雁栖湖西岸东方名苑会议中心龙光沙滩办公区106室。法定代表人辛群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录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军,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顺房地产业开发公司(下称广顺公司)、被告北京卓正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卓正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卓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公司住所地及抵押担保责任的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怀柔区为由,要求将此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广顺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卓正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 判 长 柴 杨代理审判员 李 铮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梦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