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康国堂与周成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国堂,周成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2819号原告康国堂,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姚恒军,重庆市彭水县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成忠,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康国堂诉被告周成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国堂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国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国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康国堂负担。审判员 马艳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甘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