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杨韬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38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韬,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白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天明,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律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4)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静、赵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韬及其辩护人李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杨韬在大理市下关镇洱海庄园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杨福泰贩卖净重0.51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同日16时许,民警在大理市下关镇洱海庄园杨韬家中将被告人杨韬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杨韬家的卧室查获海洛因两坨和海洛因零包14个,甲基苯丙胺15片,电子称一台。经称量,在杨韬家中查获的海洛因合计净重16.2克,甲基苯丙胺净重1.2克。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取样笔录、称量记录、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户口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韬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从重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韬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韬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杨韬提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辩护人认为因被告人杨韬属以贩养吸人员,不应将查获的毒品全部认定成杨韬贩卖毒品的数量;杨韬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贩卖毒品的人员,具有立功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减轻处罚,判处杨韬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杨韬在大理市下关镇洱海庄园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杨福泰贩卖人民币140元的毒品零包1个。同日16时许,民警在大理市下关镇洱海庄园杨韬家中将被告人杨韬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杨韬家的卧室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坨和零包14个、冰毒片剂可疑物15片、电子称一台、手机二台、吸毒工具十个、现金人民币140元。经称量鉴定,在杨韬家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净重16.2克,冰毒片剂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2克。从杨福泰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净重0.51克。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杨韬的吗啡和甲基安非他明的检测样本为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韬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测报告、通讯工具数据摘抄记录、辨认笔录、称量记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计17.9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韬系吸毒人员,且贩卖毒品,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杨韬以贩养吸,对其贩卖的毒品数量,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因被告人杨韬以贩养吸,不应将查获的毒品全部认定成杨韬贩卖毒品数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韬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且辩护人也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韬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电子称、手机、毒资人民币140元、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毒品由大理市公安局予以销毁。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海瑛人民陪审员 茶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学礼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梦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