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金传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金传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1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高速公路入口处。法定代表人:杨德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梦。被执行人: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桃花工业园始信路699号。法定代表人:李银,董事长。被执行人:金传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