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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高新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禾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禾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丽春镇白果村。法定代表人黄忠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作出的(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735.1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