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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苏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苏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7月2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4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杨某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萍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丽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