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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逄宗萍与李崇森、山东万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保峰、李奎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宗萍,李崇森、山东万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保峰、李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1161号申请执行人逄宗萍。被执行人李崇森、山东万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保峰、李奎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保峰存在李奎英名下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