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法民执裁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刘环与张楠楠民间借贷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环,张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裁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刘环,女,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执行人张楠楠,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刘环与被执行人张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泌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查:泌阳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出具张楠楠的户籍注销证明,证明张楠楠因自然灾害事故已于2014年6月8日死亡,其户口已注销。另查明:张楠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支行账号为:1702420201104034086(卡号:6222021702033524349)的存款账户上有存款尚未支取,此款为张楠楠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楠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支行,账号为:1702420201104034086(卡号为:6222021702033524349)存款账户上的全部存款(具体数额,以本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此款由申请执行人刘环(或委托代理人)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松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