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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莲花,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和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牛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