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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丁屏与金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屏,湘潭市金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丁屏,女,汉族。被执行人湘潭市金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胡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屏与被执行人金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177500.8元(含本金170890.8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2910元),未执行177500.8元。经本院到银行、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金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丁屏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金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丁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金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屏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继钰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彦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