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孔德宏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宏,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孔德宏,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石坝行政村庙塘。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福寿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59294-6。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9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