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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蔡玉香与彭水县富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香,彭水县富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蔡玉香,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恩权,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水县富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一组,组织机构代码500243200001379。法定代理人曾和平,系该学校校长。原告蔡玉香诉被告彭水县富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蔡玉香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蔡玉香负担。审判员  王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