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惠州市源旺科电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源旺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41号申请人:惠州市源旺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大湖溪广汕路前街18号2楼。法定代表人:薛丽旺。申请人惠州市源旺科电子有限公司因两份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票号:3060005121301213、3060005121301175)向本院申请宣告上述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该两份《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3060005121301213、3060005121301175,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均为惠州升信电子有限公司,出票时间均为2014年2月18日,收款人均为惠州侨兴名品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均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后收款人惠州侨兴名品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两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了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60005121301213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惠州升信电子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4年2月18日,收款人:惠州侨兴名品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无效。二、宣告票号为3060005121301175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惠州升信电子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4年2月18日,收款人:惠州侨兴名品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无效。三、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艳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代理审判员 许佳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