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潘木呷诉阿尔友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木呷,阿尔友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11号原告:潘木呷,男,生于1972年2月3日。被告:阿尔友真,男,生于1966年3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木呷诉被告阿尔友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木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木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0元,由原告潘木呷承担。审判员 吉俄热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浩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