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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双全与苏德巴雅尔、萨仁图雅、邢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全,苏德巴雅尔,萨仁图雅,邢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王双全,男。被执行人:苏德巴雅尔,男。被执行人:萨仁图雅,女。被执行人:邢劲松,男。本院在执行王双全申请执行苏德巴雅尔、萨仁图雅、邢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德巴雅尔、萨仁图雅、邢劲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洪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