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义与温州市龙湾金泰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温州市龙湾金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10号原告:张义。委托代理人:金超俊。被告:温州市龙湾金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金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与被告温州市龙湾金泰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张义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