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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叶忠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舟定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忠伟,个体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9月23日被抓获,同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燕,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4)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忠伟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群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忠伟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叶忠伟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情况下,虚构做防盗门生意需要进货资金的事实,以借为名骗取他人钱款,诈骗8次,骗得人民币38.34万元,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具体如下:1、2012年2月25日和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叶忠伟分别向被害人胡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6万元,共支付利息人民币1.56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9.44万元。2、2012年10月6日,被告人叶忠伟向被害人曾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共支付利息1.44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6.56万元。3、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叶忠伟从被害人韩某处骗得人民币3万元。4、同日,被告人叶忠伟向被害人孙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共支付利息0.1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4.9万元。5、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叶忠伟从被害人徐某处骗得人民币3万元。6、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叶忠伟从被害人邬某处骗得人民币2万元。7、同日,被告人叶忠伟向被害人金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共支付利息0.56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6.44万元。8、2014年1月3日,被告人叶忠伟从被害人袁某乙处骗得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曾某、韩某、孙某、徐某、邬某、金某、袁某乙陈述、证人袁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洪某、王某、叶某证言、借条、辨认笔录及照片、离婚协议书、销售不动产发票、房某、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存款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羁押逃犯呈批书、视听资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忠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叶忠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忠伟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忠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止。)二、被告人叶忠伟尚未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三十八万三千四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杨人民陪审员  吕学儒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明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