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朱颖杰诉钱晓敏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颖杰,钱晓敏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颖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晓敏。上诉人朱颖杰因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颖杰于2014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颖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朱颖杰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7.5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上诉人朱颖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审 判 员 岑佳欣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