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邢成礼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成礼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382号罪犯邢成礼,男,汉族,1959年10月8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改造。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明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成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滁刑终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李建红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邢成礼、证人赵启君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邢成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五次,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吕永立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邢成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邢成礼已近退出所得全部赃��,履行没收财产1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鉴定表及罪犯邢成礼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邢成礼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五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罪犯赵启君的证言证实,罪犯邢成礼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明光市司法局及明光市司法局明光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邢成礼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0)明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邢成礼已退出所得全部赃款,履行全部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现已服刑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五次,退出所得全部赃款,履行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经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邢成礼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成礼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