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宣告郭广文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杨某某,女。申请人杨某某要求宣告郭广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某申请称:其子郭广文生于1971年1月3日,1992年3月在楚雄汽车站失踪,长期以来,郭广文亲属多方寻找无果,特申请宣告郭广文死亡。经查:郭广文,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原住大理市下关镇一号桥红星巷4号水电职工宿舍4栋1单元3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197101030616,系申请人杨某某之子。1992年3月在楚雄汽车站失踪,申请人杨某某曾四处寻找,但郭广文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郭广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郭广文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广文下落不明至今已有二十二年,申请人杨某某多方寻找无果,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在报刊上公告查寻,现法定公告期间一年已届满,郭广文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现被申请人郭广文母亲杨某某申请宣告郭广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广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旭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