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马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6月,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沈铁西民四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1月14日委托我院执行,在该案中被执行人马某应当履行执行标的总额150447.68元,现已履行7800元,剩余债权142647.6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在房管部门无产权登记,在银行无存款记录,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执行人秦某某申请执行马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周义审判员 郭长春审判员 杨继刚书记员 X X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