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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以云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以云,西双版纳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陈以云,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14702-3。住所地景洪市。法定代表人陈彬,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曼景勐旅游购物广场天瑞万象城10栋B座1-2层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曼景勐旅游购物广场天瑞万象城10栋B座1-2层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世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