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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087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英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宋某某诉被告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汤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穆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