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087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英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宋某某诉被告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汤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穆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