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初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加明与蔡爱真、蔡世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明,蔡爱真,蔡世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狮民初字第3554号原告刘加明,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钟文,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连上,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爱真,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蔡世端,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刘加明与被告蔡爱真、蔡世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美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加明的委托代理人钟文和许连上、被告蔡爱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世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加明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拉链。2013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蔡爱真进行对账,并由被告蔡爱真亲笔在《结欠款凭证》上签名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00853元。之后,两被告仅偿还20000元,至今尚欠80853元。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货款80853元及赔偿损失即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蔡爱真辨称:《结欠款凭证》上签名属实。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是被告蔡爱真个人与原告的买卖往来,从2013年1月份起开始。因原告延迟交货及交货不符合约定,造成被告蔡爱真损失。被告蔡世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蔡爱真向原告购买拉链。双方于2013年10月7日进行结算,确认截止2013年10月7日被告蔡爱真结欠原告货款100853元。后被告蔡爱真偿付2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80853元。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蔡爱真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内容合法有效。被告蔡爱真经原告起诉催讨货款后,仍不偿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违约责任。因此,原告对被告蔡爱真的偿付货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是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购买而结欠货款,且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对被告蔡世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蔡爱真抗辩主张原告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存在延迟交货及交货不符合约定情形而造成被告蔡爱真损失,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蔡爱真又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蔡世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爱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刘加明货款8085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加明对被告蔡世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1元,减半收取910.5元,由被告蔡爱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伟莲附注: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