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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行非审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大荔县某某局申请大荔某家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局,大荔某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行非审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卢某瑞,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某军,系大荔县某某局干部。被执行人大荔某家。负责人赵某,地址大荔县某新街。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荔某家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荔环罚字(2014)402号行政处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局作出的荔环罚字(2014)4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志强审判员  张选民审判员  茹少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白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