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玉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群,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群。被执行人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沱桥路东福小区。法定代表人龚春丽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雁江民保字第001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福小区[东福金海岸]4-7(Z)1-xx-x号房屋,现因当事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福小区[东福金海岸]4-7(Z)1-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