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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耿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3868号原告耿某,居民。被告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