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初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耿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3868号原告耿某,居民。被告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