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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他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国庆与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庆,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他字第01-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庆,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宿松县人,住宿松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四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初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存款327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