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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彭桂娟与高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桂娟,高燕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彭桂娟,女,汉族,1960年5月2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高燕琼,女,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桂娟诉被告高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桂娟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桂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彭桂娟撤回对被告高燕琼的起诉。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桂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芒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