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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程守亮与陈占雷、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守亮,陈占雷,李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程守亮,居民。被告:陈占雷,成年,居民。被告:李艳丽,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守亮诉被告陈占雷、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守亮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原告程守亮负担。审判员  李治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秦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