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程守亮与陈占雷、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守亮,陈占雷,李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程守亮,居民。被告:陈占雷,成年,居民。被告:李艳丽,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守亮诉被告陈占雷、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守亮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原告程守亮负担。审判员 李治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秦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