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孙永法申请执行周业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047-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法,周业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047-1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法,男,汉族,1947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木兰村大郢组被执行人周业干,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317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467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12月16日)、判决利息40220元、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2109元,总计149346元及逾期履行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业干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49346元及逾期履行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