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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曹飞、山西顺达昌瑞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曹飞,山西顺达昌瑞商贸有限公司,冯杰,曹润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负责人朱晓鹏。被告曹飞,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顺达昌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沙河南沿岸300号1幢2单元1层0102。法定代表人曹飞。被告冯杰,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曹润花,女,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曹飞、山西顺达昌瑞商贸有限公司、冯杰、曹润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30692.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飞、山西顺达昌瑞商贸有限公司、冯杰、曹润花银行存款合计七十三万零六百九十二元八角一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