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黄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黄某,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535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黄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乙。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黄某、李某某、赵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被告陈乙(又系被告黄某、李某某、赵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被告陈乙、黄某系其父母,被告李某某系其祖母,被告赵某某系其外祖母。2000年5月,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陈家宅XXX号的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系争房屋)因年久失修,属危房。该房屋权利人为原、被告五人,故原、被告五人申请对该房屋进行翻修,经当地政府审核批准原、被告对该房屋翻建,现翻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现因原告已结婚生子,为避免日后对该房屋产权发生纠纷,故原告提出起诉要求对该房进行析产,要求该房屋西面一上一下楼房归其所有,其余归被告陈乙、黄某、李某某、赵某某所有。被告陈乙、黄某、李某某、赵某某共同辩称,四被告均认可原告陈甲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乙、黄某系其父母,被告李某某系其祖母,被告赵某某系其外祖母。2000年5月,原、被告五人共同申请对系争房屋进行翻建,政府部门经审核后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11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二上二下。后因原、被告对系争房屋分割存在分歧,故2014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作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对系争房屋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利益,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陈家宅XXX号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10平方米)中,西面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陈甲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陈乙、黄某、李某某、赵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0元,减半收取计1,04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卿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仁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