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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朱彩云与田铁军、焦星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云,田铁军,焦星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朱彩云。委托代理人谈政。被告田铁军。被告焦星梅。本院审理原告朱彩云诉被告田铁军、焦星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朱彩云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