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朱彩云与田铁军、焦星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云,田铁军,焦星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朱彩云。委托代理人谈政。被告田铁军。被告焦星梅。本院审理原告朱彩云诉被告田铁军、焦星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朱彩云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