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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流民初字第4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阳市涪森沼气环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玉芬以及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石钟镇均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涪森沼气环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玉芬,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石钟镇均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4685号原告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张铁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锋、李峻峰,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阳市涪森沼气环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何玉芬。被告何玉芬,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石钟镇均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负责人吴标林。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简阳市涪森沼气环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玉芬以及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石钟镇均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诉讼保全费4281元,共计5531元,由原告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宇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敬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