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民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傣妹火锅店与被告蔡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新傣妹火锅店,蔡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322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傣妹火锅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步行街新国际大厦二楼。负责人房燕,店长。委托代理人杨德保,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辉,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管小平,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易亚江,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傣妹火锅店诉被告蔡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傣妹火锅店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傣妹火锅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傣妹火锅店撤回对被告蔡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傣妹火锅店承担。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