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安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广西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融安县看守所。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刑诉(2014)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克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伙同罗某乙、罗某甲(均被判刑)窜至融安县大良镇新和村石家屯,三人合伙将被害人石某院子内的一头母水牛盗走。事后将牛卖给融安县大良镇杨柳村杨柳屯罗启高(另案处理),获赃款4000元。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石某被盗母水牛价值人民币7200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9月3日被海南港务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某的陈述,有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有融安县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韦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