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8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彤与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彤,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8087号原告刘彤。被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鼓楼南城街8号1-2门。法定代表人韩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智瑞霞,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彤与被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彤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自行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莉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