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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8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彤与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彤,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8087号原告刘彤。被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鼓楼南城街8号1-2门。法定代表人韩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智瑞霞,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彤与被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彤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自行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莉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