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范学金与李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学金;李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0766号原告范学金。委托代理人陆启明。被告李田。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927206-6,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44号。负责人吴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亚洲。原告范学金诉被告李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委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董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