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付正记申请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正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743号申请执行人付正记,男,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层。负责人冯万春,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0元存入本院指定账户,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故(2013)临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左明利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