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龙洋与王一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洋,王一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刘龙洋。委托代理人:曹倩芸。被告:王一本。原告刘龙洋为与被告王一本健康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龙洋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倩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一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龙洋诉称,2014年,被告作为工程承包人雇佣原告在江南时代工地工作,工作期间,原告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2014年4月30日,原告委托哥哥陈某与被告就受伤一事在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65000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被告于2014年5月4日支付40000元,剩余于2014年6月4日前支付完毕;如被告在前期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履行本协议,原告就追讨上述赔偿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经多次催要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立即支付赔偿款65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追讨上述赔偿款所造成的误��费、交通费共计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刘龙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人民调解书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对刘龙洋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事实。2.交通费票据一组(金额为285元),欲证明原告因向被告追讨赔偿款所产生交通费的事实,其中部分交通费票据丢失。被告王一本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王一本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核,该证据均系原件,且真实、合法,本院对证据1、2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刘龙洋在被告王一本所承包的江南时代工地上工作,工作期间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2014年4月30日,刘龙洋委托陈某就刘龙洋受伤赔偿事宜与王一本进行协商调解,在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刘龙洋与王一本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王一本答应支付刘龙洋住院期间的家属护理费及出院以后的后续治疗、看护及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其中于2014年5月4日支付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剩余的贰万伍仟元(25000元)于2014年6月4日前支付完毕。2、王一本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履行本协议,刘龙洋就追讨上述赔偿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王一本承担。3、此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以此纠纷提出其他赔偿请求。”王一本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指印,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后王一本未按该协议书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原告为此向王一本催讨多次未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刘龙洋与被告王一本自愿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一本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侵害了刘龙洋的合法权益,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为追讨上述赔偿款所产生的交通费285元,其已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交通费及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一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责任应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一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龙洋赔偿款人民币65000元;二、被告王一本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龙洋为追讨上述赔偿款所产生的交通费人民币285元;三、驳回原告刘龙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元,由原告刘龙洋负担15元,被告王一本负担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石 敏审 判 员 彭小梅人民陪审员 郑 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