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遂法执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4-14
案件名称
许辉与陈如敏、沈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辉,陈如敏,沈利,湛江市霞山区祥兴冷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遂法执字第331-8号申请执行人许辉,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陈如敏,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沈利,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祥兴冷冻厂。法定代表人:陈如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遂法民二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辉与被执行人陈如敏、沈利、湛江市霞山区祥兴冷冻厂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湛遂法执字第331号、执行依据:(2012)遂法民二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原本院(2012)遂法民二字第29号民事案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的(2012)遂法民二字第29-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陈如敏所有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中4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018.6平方米、土地证号:湛国用(2010)第10131号]的财产保全措施已自动转为本院(2013)湛遂法执字第3**号执行案的执行措施,因本院(2013)湛遂法执字第331号执行案,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委托湛江大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执行人陈如敏所有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中4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018.6平方米、土地证号:湛国用(2010)第101**号]及地上房产等相关附着物。2014年12月19日买受人湛江凯信投资有限公司以165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竟得,需要解除本院(2012)遂法民二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拍卖成交土地的查封过户给买受人湛江凯信投资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如敏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中4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018.6平方米、土地证号:湛国用(2010)第10131号]及地上房产等相关附着物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湛江凯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以粤卓信评(2014)房估字第04034YQ**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被执行人陈如敏上列被拍卖土地、房产等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湛江凯信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湛江凯信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权学审判员 陆春远审判员 程浩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