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民初字第2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叶志鸿与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鸿,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2121-1号原告:叶志鸿,男,汉族,居民,住乐山市沙湾区。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投资人:李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鸿与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志鸿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赵 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袁卓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