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5-10
案件名称
岩叫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岩叫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岩叫章,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叫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4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晨、代理检察员杨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叫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9日零晨1时许,被告人岩叫章在自家烧烤店外,看见被害人岩某1与被告人岩叫章的妻子站着抱在一起,被告人岩叫章便拿着树枝将岩某1打伤。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岩叫章到勐海县打洛派出所投案。经勐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岩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测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叫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岩叫章在六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叫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叫章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岩叫章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岩叫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