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申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赣榆县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秦裕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赣榆县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裕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申字第0008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赣榆县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宗友,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会见,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秦裕学。再审申请人赣榆县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裕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连民终字第0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赣榆县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2014)连民终字第0886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其理由有:1、原审中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是被申请人造成的,这是缺乏法律依据,显失公正的。2、两审法院都认定申请人钢结构大棚出现质量问题是因被申请人施工不当造成的,那么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3、申请人经营汽车,建造钢结构大棚,目的是招商,出租做展厅、仓库,从中赚取利润,现因厂房严重漏雨致使多家承租方无法租用,造成厂房闲置;同时,申请人还必须向国家缴纳税费及土地使用费,这些损失主要是厂房严重漏雨造成的。如果不漏雨,就不会有损失。这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物价部门可以根据“收益法”给予评估。秦裕学答辩称:1、房子是简易的钢构临时性大棚,不是正规的建筑工程,没有建房的正规手续,没有准建证,我们边施工边躲避城管。2、大棚屋面出现漏雨情况后,我已经去修理了,也修好了,不存在漏雨的情况,我也不可能保证一辈子不漏雨。3、申请人申请鉴定时我不在现场,鉴定时也没有下雨,怎么鉴定出房子漏雨的。4、建房的材料款13.6万元是我自己垫付的,人工费是我垫付的,没有理由让我给申请人钱。5、房子租不出去是因为漏雨只是个借口,厂房租不出去与我无关。本院复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判决相同。本院复查认为:经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能够显示屋面漏水系被申请人施工不当所致,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免费修复被损坏钢结构大棚及承担鉴定费用2万元的理由,原审法院已经予以支持并无不妥。申请人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只能证明水泥损坏的情况,无法证明水泥的损失,与房屋漏雨具有因果关系,申请人主张赔偿水泥损失的理由不成立。该钢结构大棚用地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用于经营,就应当按时向国家缴纳相关税收,无论是否取得收益,申请人主张赔偿缴纳税收的理由不成立。鉴定结论能够显示屋面漏水系被申请人施工不当所致,但屋面漏水与厂房未获得租金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主张赔偿厂房租金的理由不成立。综上,赣榆县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赣榆县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雨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搜索“”